逐条解读一下吧:
一、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作为货币当局,不承认比特币是很正常的、理所当然的态度,毫不意外。一个稍微理智一点的比特币购买者应该能够预计到央行的态度。
二、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这段话很重要。
1、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所以说一支股票价格60元人民币,就不能说成是0.01比特币。债券一张3000元,就不能说成是0.5比特币。既然央行认为它不是货币,当然也就不能用于定价了。
2、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就是说金融机构不能自己买,也不能作为做市商去买卖,基本断绝了金融机构参与比特币交易的道路。
3、不得承保、纳入保险范围。因为比特币价格波动剧烈,保险风险很高,所以禁止保险机构参与。比特币通过保险渠道切入金融领域的路径被堵住了。
4、不得提供其他服务。登记、交易、清算、结算、支付、兑换、托管、抵押。这些服务有的是比特币本身就不需要的,例如登记、清算、结算,也有的是比特币需要的服务,例如交易、兑换、托管、抵押。这一条是说除了主流的交易、保险、定价功能之外,其他的辅助服务金融机构也不得参与,总之金融机构不能碰比特币就对了。
不过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一条仅限于针对金融和支付机构,至于民间自己建立的比特币交易平台、自发的人民币与比特币交易,这些都是合法的,可行的,不存在政策障碍。
支付机构为交易平台提供人民币充值、提现服务,这仍然是人民币业务而不是比特币业务,应该也是合法的。
三、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很正常,交易网站本来也应该备案,这不是新规定。
四、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比特币及其他类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征的虚拟商品的动向及态势,认真研判洗钱风险,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各分支机构应当将在辖区内依法设立并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测。
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如发现与比特币及其他虚拟商品相关的可疑交易,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调查活动;对于发现使用比特币进行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一条也是实质性的。
比特币的匿名性很容易牵涉到洗钱、套汇以及其他的非法活动。比特币如果要正常应用的话,必须把自己和这些非法活动切割开来。这一条就是希望实现这个目的,凡是比特币相关的交易机构必须建立反洗钱制度、监测洗钱活动,以免有不法分子通过交易平台洗钱,这是防范比特币被用于非法活动的一种方法。此外诈骗、***等等也是类似的情况。
总之比特币用于合法目的的自由交易不干涉,但是用于非法目的、用于犯罪的,要管理、惩治。
五、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及投资风险提示
各部门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防范风险,教育投资者,引导舆论blablabla。这条相对虚一点,对比特币应用暂时没有硬性影响。
通知中最重要的一条是:
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比特币作为一种创新实验,政府当局不禁止就是利好消息。
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会给现有中国比特币系统带来哪些实质影响?
一、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给目前国内比特币热“降温”。央
d
试题分析:央行在通知中称比特币不是货币,只是一种虚拟商品。纸币是国家发行强制使用的货币符号,比特币只是一种虚拟商品,不是纸币,a说法错误;货币是从商品中分离出来,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货币的本质是一般等价物,比特币不是货币,故其本质不是一般等价物,b说法错误;比特币不是货币,不能执行货币的职能,c说法错误;“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说明比特币的交易要受到政府的监管,d说法正确。
二、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会给现有中国比特币系统带来哪些实质影响?
题主想问,以后还能不能买卖比特币了?
答案是:可以。
这个《通知》的作用是,明确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可以购买该虚拟商品,但“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承认比特币是一种货币,强调只有软妹币才是唯一合法的货币。
《通知》中提到
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意思是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跟其他虚拟商品一样,民众有购买的自由。但是不可以把比特币用于定价。
问题描述中问到
其中提到「明确要求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那么是否意味着网银支付来买比特币是行不通了?
其中「明确要求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的主语是“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所以其他网站可以继续买卖比特币这种虚拟商品。可以用网银充软妹币到其他网站的账户再买卖比特币,但网银本身肯定不会提供比特币存储业务。。。
后文中也提到了
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当根据……切实防范与比特币相关的洗钱风险。再一次说明了这种交易平台是允许存在的,只是强调做好反洗钱工作。
《通知》一再强调软妹币作为法币在交易中的地位是唯一不可动摇的,比特币只是一种虚拟商品,所以本答案里面的用词是“买卖”而不是“兑换”比特币,以后大家也多多注意概念,不然政府会认为你欠缺货币知识的教育。
总结:
不承认比特币的货币性。禁止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以比特币定价。
允许交易平台存在。加强对交易平台的监管。
从投资的角度来说,通知其实对比特币的存在和流通持肯定态度,没有禁止交易平台存在就不错了。市场暴跌是条件反射,因为政府倾向于保守,任谁都以为不行了要禁了,但这其实是变相允许了交易,反而是前途看好。
从比特币的理念来说,中国已经拒绝了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属性,这个对于比特币的长期发展意味着什么呢?其实没有多少负面影响,中国政府对经济的态度就是这样,这个表态是意料之中,从来都是慢其他国家一步。
另,这里我有一个困惑,就是只说了“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那非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是不是可以用比特币定价呢?等待大牛解读。
三、央行联合多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与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矛盾吗?
谢邀。
其实不用追溯到2013年的通知,9月4日公告的第一条就重申了虚拟货币的非货币性质:
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要细究的话,这已经和“非法公开融资”的定性是自相矛盾的。
我的这篇文章里逐条解读了此次公告:[block#2]逐条解读央行2017年9月4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四、央行联合多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与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矛盾吗?
哇。你乎比特币玩家的姿势水平都快赶上1040阳光工程了。这种角度都找得到,真是佩服了。
照题主说法,集法定货币才算集资。那么以后非法集资就有新玩法了:先让你把现金换成比特币/黄金/其他容易出手的商品,然后再集那些商品就行了。这样就不算非法集资了。好不好啊。
五、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规定: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
D
试题分析:商品的基本属性是价值和使用价值。A不符合题意,不选;货币的基本职能是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B不符合题意,不选;货币的本质是一般等价物。C不符合题意,不选;D符合题意,应选,故答案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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